第六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避险场所防火、防疫等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无法就地转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区域安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接收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安置。
紧急情况解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及房屋受损情况组织核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并依法做好灾后安置工作。
转移安置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