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组织、动员、撤离、安置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是指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区域内的人员,由人民政府组织临时性撤离、转移安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