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普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