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符合条件的秦腔院团和专业院校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推动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相结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