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