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硬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地面,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五)闲置土地的裸露地面,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