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道路养护与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并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洒水、冲洗、雾炮等防尘措施;
(二)国道、省道、县道、乡村主要道路和运煤专用公路推广机械化清扫保洁;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四)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破损造成扬尘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