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殊用途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