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殊用途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