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纳限制养犬管理费。

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免交限制养犬管理费。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