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特殊群体健身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