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超出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事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或者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从事经营性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