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立安全保障制度,配备符合规定数量、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的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使用的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