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特殊群体健身第五十四条有效全民健身站(点)应当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按照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开展体育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等工作。对从事公益性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在经营性健身活动场所从事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