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社会化、便利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