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特殊群体健身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将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和健康建设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完成情况和分析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和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统计等部门实施。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应当开展日常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建立数据库,并将有关数据报体育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