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将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和健康建设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完成情况和分析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和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统计等部门实施。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应当开展日常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建立数据库,并将有关数据报体育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