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