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运营维护需要和服务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场地、设备、器材的维护、更新、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