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国家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合理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调整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的,应当先确定新建公共体育设施用地,调整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