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已建立维修资金但续筹不足时,出现需要分摊维修费用的情形的,应当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