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七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下列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四)住宅装饰装修相关资料;(五)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六)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七)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权益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