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二条有效已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服务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原因物业管理委员会无存续必要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