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适当延长任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