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任期除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