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