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用品、开展服务必要的工具、器具、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人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