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具体划分:(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三)不同物业服务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