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交回,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