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仍不交回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