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陕西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