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