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指导、监督公共场所禁止犬只进入的标志设置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患狂犬病的防治和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