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养殖、交易、诊疗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