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