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