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登记和防疫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养犬人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