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统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