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