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事业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的,对个体工商户罚款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