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条有效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