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散装水泥发放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