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粉尘和噪声不得超过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