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七十六条已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买房屋或者购买宅基地修建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者经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