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建设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