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建设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