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施工产生的弃渣应当现场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消纳。不得破坏生态景观、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林地倾倒沙石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