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人文资源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宗教遗迹、古栈道遗址、古镇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