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山崩景观、溶洞等地质遗迹,管护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游览活动,保证地质遗迹不受破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