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林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改善生存环境,鼓励驯养繁殖,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措施,保护和增殖秦岭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