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护天然草场、草甸,积极开展植树种草、退耕还草,防止草场退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