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资源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义务植树、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对荒山、荒地、裸露山体进行补栽补植,提高秦岭森林覆盖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